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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導讀: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申請條件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買賣政策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申請條件和買賣政策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申請條件

    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主城區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復核制度。經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內蒙古烏蘭察布公租房買賣政策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原則上按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標準收齲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產權人或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烏蘭察布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承租人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按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工商部門制訂《烏蘭察布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實行合同備案制統一進行管理。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合同期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需要續租的,應當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核。不得一次性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等變相出讓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期間,因國有土地收回或農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進行拆遷補償的,房屋按市場重置價格計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屬性和收益標準進行補償。

    對面向社會出租、實行企業經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準入條件、退出機制等按照《烏蘭察布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復核制度。經復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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